(五)验收与评估
考古发掘工作的验收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书面提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考古工地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给被验收单位。
验收内容应包括考古发掘证照、资质资格,考古发掘资料,《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掘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文物和人员安全情况等。
待考古工地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根据考古发掘结果,评估建设工程对文物的影响,研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国家文物局。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发掘工作的过程和主要收获。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部分组成,文字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图纸包括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等;照片包括发掘地点地貌、发掘现场、重要遗迹遗物等。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于考古工地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跨省区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抄报国家文物局。
(六)资料与文物移交
所有考古发掘资料严禁长期由个人保管,应在田野发掘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资料保管部门专门保管,在进行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工作时,可依据工作计划借阅相关资料。出土文物及标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移交库房保管。
(七)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须在3年内完成。
三、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建立考古工作监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监督,保障基本建设和考古工作顺利进行,应逐步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监理制度。
(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开展综合监理或单项考古项目监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对其他重要的考古工作组织监理。
(三)从事考古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考古发掘资质和领队资格证书。
(四)监理工作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考古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考古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规程、协议等的执行情况,审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计划变更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委托单位,考古工作结束后出具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