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尚未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备案申请。
(三)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四)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四、认证机构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认证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和指导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标志的要求、范围、方式等情况。
(二)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发现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三)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组织名单。
(四)认证机构应当将有关组织被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以及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情况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加大认证标志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认证标志使用行为
2007年上半年我委将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因受加施载体尺寸限制等特殊情况,3㎝以下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不完全满足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但认证机构应当将该认证标志式样通过我委备案。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当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本通知下发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