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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⑽简报、刊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按时间(一季、半年、一年)合并数期一卷。
  ⑾统计、报表、名册可按地区、名称、格式、内容等组卷。
  ⑿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放入批复年度立卷,特殊情况也可放在请示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度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度立卷;法规性文件应放在文件公布或生效年度立卷;需经数年经办的同一问题或案件,应分阶段立卷,确实分不开的,应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案年度立卷。
  17.卷内文件排列原则上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附表、附图、音像、实物材料在后;本机关形成文件在前,外单位文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同一文件清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
  18.文件材料的编页以一卷为一个起始顺序号,文书人员立卷时应先用铅笔按排列顺序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逐张编写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无字面不编页。
  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19.案卷的顺序号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分别按流水号进行排列,并用铅笔标在案卷首页左上角;其中永久和长期混合排列,即:同一年度的永久和长期卷混合编排一个顺序号,短期卷编排一个顺序号;不同年度的案卷分别排列顺序号。
  同一卷内若有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从长计算。
  20.对卷内文件材料归档情况需要说明时,应填写备考表,其他情况可不填。如:对未能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有而没有原件的文件材料做出书面说明等。备考表应由处室负责人或承办人或文书立卷人员及档案馆整卷人员签字,与文件材料一并立卷。卷内备考表格式见附表1。

五、特殊档案的归档

  21.事故档案。
 
 ⑴事故材料由分管司局负责归档。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处理需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特大事故,将批复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请示等材料组成一卷归档,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⑵由总局、煤矿安监局负责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材料,由参加调查的分管司局承办人员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的事故结案归档材料要求收集现场材料,并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到齐全完整,并于事故结案后一个月内交所在司综合处立卷。一起事故的所有材料组成一卷归档,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⑶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结案通知,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调查组成员名单等正式文件材料,职工伤亡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人证、物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等。
  ⑷事故材料中的照片、图纸、录音、录像及实物材料应由参加事故调查的分管司局承办人员编制相应的文字说明,其他司局参与调查人员应将各自搜集材料作初步整理后交分管司局承办人员一并归档。
  ⑸事故材料的排列顺序原则上遵循:重要材料在前,一般材料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辅助性材料在后;正式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前,非正式文件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表、音像、实物材料在后。
  22.会议档案。
 
 ⑴以总局、煤矿安监局及应急指挥中心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有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会议,承办会议排名在前的单位负责归档,也可由档案馆派专人参加会议负责归档;由总局、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综合、专项会议,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由外单位主办,邀请总局人员参加的涉及总局、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工作职能的会议,其会议材料由参会人员交本司综合处立卷归档。
  ⑵会议文件按一会一卷归档,其保管期限从长计算。会议中各类文件的保管期限见附件3。
  ⑶会议材料原则上按下列顺序排列,依次递进:①会议批复;②会议请示;③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代表手册);④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贺信(讲话);⑤会议主报告(决议、纪要、公报);⑥会议辅报告;⑦领导讲话;⑧会议提案(发言、经验交流、典型材料);⑨会议简报(会议记录、新闻报道、代表登记表等);⑩会议照片、录音、录像及实物。

六、移交归档


  23.各单位文书人员应于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材料立卷完毕集中移交档案馆;各单位上一年度由本单位签发的文件、函件总登记簿可于3月底前移交档案馆。档案馆于每年5月底前公布各单位归档情况。
  24.移交档案馆归档的案卷应齐全完整,对于尚有材料未齐的案卷原则上应待材料收集齐全后,再行归档。
  25.各单位文书人员应将移交案卷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分别编制一式两份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案卷移交目录格式见附表2。
  档案馆人员如在审卷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归档、立卷要求的案卷,应将案卷退还文书人员并在案卷移交目录上注明原因,双方签字;如系立卷不合要求或案卷材料不全,文书人员应按要求重新立卷后尽快返还档案馆经办人员。
  26.已归档文件材料如需替换、更改等情况,应由承办单位在所存原卷中填写或添加备考表说明并签字盖章。
  27.档案馆人员对所交案卷进行审核、整理并打印出正式案卷目录,交接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各存一份。

七、附则

  28.离退休干部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宣传教育中心档案工作纳入总局统一管理的范围,归档工作比照机关司局办理。
  29.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总局其他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0.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1
  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批示、谈话记录、电话记录
  重要的                           永久
  一般性的                          长期
  2.制定的各项政策、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长期有效的                         永久
  试行、草案、说明等                     长期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修改意见等               短期
  3.督查有关制度、领导批示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性的                          短期
  4.组织、协调、处理机关办公过程中形成和转发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性的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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