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82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即将到期的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泰康发〔2007〕第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2006年3月24日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人民币1亿元(存单号:05599000124646)的存款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二、同意你公司指定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亿元为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请你公司在新资本保证金存款有关事项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