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同意韦莱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大型商业险经纪业务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23号)
韦莱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如何理解遵守大型商业险规定的请示》(韦浦保经发〔2006〕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对“大型商业险”做出了如下定义:“大型商业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任何大型商业企业承担的保险风险:加入时,年保费总收入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1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2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据此,经研究,对你公司经营“年保费低于4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大型商业险经纪业务”以及“投资额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大型商业险经纪业务”的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