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7〕44号)
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
一、法律(5件)
1.精神卫生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中医药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
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初级卫生保健法
二、行政法规(6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营养改善条例
6.放射损伤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30件)
人事司:
1.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
2.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局:
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6.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7.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
8.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9.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
10.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
1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