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应成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支持、配合、协调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依据本行业(企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又要集中精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不能以日常工作代替专项整治。要在落实工作责任、难点攻坚上下功夫,真正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抓深、做实、做细,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属地)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任务艰巨。在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对一些有共性、倾向性和政策性的问题,共同分析研究,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搞好舆论的监督。
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应将本行业(企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检查情况及年度总结报告等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属地)也应将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chl_8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