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放顶煤管理措施。煤矿企业采用放顶煤技术时要符合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按照其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放比大于1:3的矿井,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窑)积水、强含水层导通的矿井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对采空区高度或导水裂隙可能影响的高度作充分估计,科学判断其与地表水、老空(窑)水和强含水层联系的可能性,制订合理的疏、排水安全措施;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采取措施。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压减近年来盲目扩张的生产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地质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实施压产减人。
四、国有重点煤矿要立即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要集中精力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扎扎实实做好采掘一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对矿井瓦斯、水害、火灾、煤尘、顶板等灾害和矿井生产、运输、检修等各个作业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查找出来的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凡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