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6号)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2505900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 务 部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或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前三年对港澳地区有连续出口业绩、且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万吨,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天然砂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