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修改海关总署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署 长: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三条 海关在珠海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珠海园区内企业、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珠海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珠海园区与区外以及澳门园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围网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立专用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和区外之间设立进出区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
第五条 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