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预备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预备期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