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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十)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十一)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条标准。

  (十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三)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有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所采购的产品是来自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标准的生产企业。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钼)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近三年年均生产量、出口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出口量8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出口量20吨以上。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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