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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5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并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铅、锌、铜、锡、锑冶炼及锌化工企业和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3%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

  (三)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上述三类企业近三年均须有出口实绩。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五)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SO2、AsH3 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七)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八)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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