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公告第822号--进一步明确涉及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

农业部公告
(第822号)


  为进一步规范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与南繁管理的有效衔接,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评办法》)、《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南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进一步明确涉及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

  二、申报要求

  对于需要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安评办法》)及《南繁办法》的要求,在向农业部提出安全评价申请时填写南繁试验(种植鉴定,种子扩繁)相关内容。

  对于处于安全评价试验阶段(包括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作物,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书时,应当在“试验申请表”(附件1)中注明南繁试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规模,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作物,申报单位可在拟申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一次以上的南繁试验。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书时,应当在“安全证书申请表”(附件2)中注明南繁试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规模,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已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作物,有关单位可于2007年3月30日前补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的一次以上南繁试验申请,填写附件3,提交安全证书复印件,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已取得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的转基因农作物,有关单位到海南进行小区种植鉴定或种子扩繁的,可于2007年3月30日前补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的一次以上南繁试验申请,填写附件4,提交安全证书复印件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