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
根据贝类产品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和我国海水贝类养殖水域实际状况,现就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
二、以养殖贝类产品中大肠菌群数值作为划型标准。
三、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分为三类,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依据GB4789.3-2003,各类区域大肠菌群值分别为:
第一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低于300个(含)/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第二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高于300个/100g,低于6000个(含)/100 g,该区域内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第三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高于6000个/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需经暂养净化,大肠菌群值达到二类区域规定数值后方可上市。
四、各辖区应选择2个以上贝类养殖区开展划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划型区域应达到本辖区海水贝类养殖面积的2/3。可根据贝类养殖实际情况,以海区为单位或以贝类养殖生产企业的养殖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分。
五、作为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的贝类品种、取样点及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但取样频率和大肠菌群的监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
六、贝类毒素作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管理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当贝类产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含量超过400MU/100g或检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时,应实行临时性关闭,在关闭期间禁止采集贝类,达标后方可解除关闭。
七、铅、铜、镉等重金属作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监控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
八、应根据划型区域内贝类产品的取样检测结果,同时结合水质监测资料,对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