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的批复
(监产险〔2007〕51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安邦发〔2006〕22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条款编号为A13G02F01070118。该特约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产险〔2006〕691号文件批准的商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或附加险的机动车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或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险的绝对免赔额;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