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煤矿节后"两会"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风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工作要由专业矿山救援队伍承担。煤矿企业对作业人员特别是新招用的工人要集中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煤矿企业节后"两会"后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经相应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加强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限制其火工品的供应,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具体措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把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关,加强对矿井恢复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加强对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的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各地是否按复产验收程序开展工作,对不安排、不部署、不落实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五、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
各地要立即再次对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专项检查,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节后和"两会"后复产验收工作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辽宁、山西、内蒙古、江西、湖南、四川等重点省(区)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