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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出资人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及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二)出资人的出资来源证明。
  (三)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其3年以上成功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战略投资者的组织结构、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信用评级的报告。
  战略投资者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二)战略投资者应将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三)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开业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表(见附表二)。
  (二)申请开业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报告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设立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四)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书。
  (八)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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