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但表决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亏损;
  (三)拟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下设信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其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董事会还可以下设人事、薪酬、审计、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