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第38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11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8.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7%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6.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9%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9.5%的存款准备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