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原则
《指导意见》参照19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发布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说明》起草。因该说明经过多年实践,对其中符合现行规范内容的条文,基本原封不动的照抄过来,而仅对其与现行规范不吻合的内容,按现行规范予以重新表述。总体内容没有大的变动。
《指导意见》编写的具体原则是:首先要符合现行规范原文的精神;其次要适应全国各地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其三要照顾到当前和长远的煤炭建设生产实际,适应煤炭开发建设的需要;其四是要考虑到煤炭地质勘查技术,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达到的水平;其五是要体现高度的原则性和充分的灵活性的结合。因此,本指导意见是对现行规范原则性的一般说明,能够具体化的内容就尽量具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指导意见不可能是对号入座的指南,更不可能是解决全国各地各种地质条件勘查工作中的全部具体问题的指南。煤炭地质勘查必然会经历一个对规范认识逐步深化和工作经验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靠规范或详尽指导意见所不能取代的。在煤田地质勘查中,应当根据规范和指导意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具体处理。忽视地质勘查工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将规范原则与本地区、本勘查区情况相结合,过分强调或依赖规范或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就会从根本上削弱甚至取消地质技术工作本身。
三、主要问题说明
1.关于矿业权人对勘查工作程度要求
规范是对各勘查阶段查明程度的基本要求,是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如果矿业权人有除规范以外的其它要求,在不低于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勘查合同中约定,但不能和规范要求等量齐观。
2.关于全井田资源储量比例
这是从1994年启动规范修改以来,经过广泛而充分调研后,形成的较为一致的意见。提高先期开采地段高级资源储量比例,取消对全井田资源储量比例要求(注意:只取消了比例,而没有取消有关查明程度要求),有利于保证矿井达产及还本付息期间正常生产,有利于缩短勘查周期,提高勘查资金利用率。是否对全井田的高级资源储量比例提出要求,即对十五年甚至三十年后的工作程度提出要求,由矿业权人自行决定,现行规范并未禁止设定此比例要求。
先期开采地段面积和服务年限,属于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范畴。
3.关于工业指标
现行规范规定了一般工业指标,如有需要调整工业指标的情况(包括高硫煤在内),已在17.1中说明。
最高硫分指标的确定,遵照《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
现行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规范不禁止这种做法,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也对矿山企业有益。但由于其不符合一般指标要求,将这部分资源量予以单列,这与过去的处理原则一致。
4.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勘查阶段调整只取决于矿业权设置的勘查区范围和资源赋存的客观情况,是否符合勘查阶段调整的条件。与是否是国家规划区、探矿权人是否有此要求等基本无关。
5.关于现行规范与原规范资源储量分类对照
在执行新规范中,有人认为原规范的A级应相当于现行规范的331类(在概略研究阶段),在评审地质报告中也有许多类似情况;或认为现行规范与原规范根本没有可对比性。这是由于没有弄清楚现行规范与原规范的承继关系和区别之处。现行规范与原规范各勘查阶段基本相当(普查、预查略有差别),不同之处是现行规范对资源储量赋予了经济意义。原规范的储量级别划分条件仅相当于现行规范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如原规范的A级只是现行规范的“探明的”类别,而不是331类(如果在概略研究阶段)。它只是三位代码中的第三位数字,并不涵盖前二位数字。只有在进行了概略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后,才能决定前二位代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