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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13.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规范附录B3、H4)
  工程地质采样钻孔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应根据研究目的的实际需要结合岩石性质和勘查区的具体条件确定。
  13.1 根据不同岩性选择的试验项目
  松软类岩石:砂性土一般作颗粒分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给水度、渗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可溶盐、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胀及湿化性、抗剪强度等。
  半坚硬岩类:一般作矿物成分、可溶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孔隙度、膨胀性、湿化性、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
  坚硬岩类:一般项目为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孔隙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等。
  13.2 根据研究目的选择的试验项目
  露天边坡工程地质评价:除砂性土外,重点试验项目是抗剪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必要时粘性土应增测塑性、膨胀性、湿化性等;砂性土应作粒度分析、安息角、持水性等;坚硬和半坚硬岩石增测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对边坡岩层中的软弱夹层,应增作粘土矿物成分、塑性和膨胀性等。
  露天岩石强度勘查:对松软土类一般不作要求。坚硬和半坚硬岩石以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为主,必要时作软化系数。对有可能采用轮斗开采的露天,应根据需要作抗压强度与切割强度的对比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岩石的冻结强度试验。
  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评价:坚硬岩类以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抗压强度为主,必要时配合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半坚硬岩类以抗压强度、塑性、膨胀性为主。对于松散砂土(岩)类应分析颗粒成分、透水性,必要时作持水性。粘土(岩)类应作膨胀性、塑性、抗剪强度等。高温区的主要煤层顶底板必要时应作密度、比热、热导率等。
  底板延深孔的延深段一般作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必要时作抗拉强度,石灰岩可增作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
  14.瓦斯地质工作(规范附录B4.3条)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规定,“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地质勘查有条件时可在钻孔中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
  瓦斯采样点密度应体现不同的瓦斯带的区别;有利于瓦斯赋存的地段应有控制点;瓦斯测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地质勘查阶段,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的瓦斯资料,并互相对比。
  15.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规范附录B4.4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井田中只要有一个煤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该井田就应评价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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