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条件之一。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
10.1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1条)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10.2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3条)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0.3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5条)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1.采样点和样品的代表性(规范附录B.1.4条)
采样点的代表性是指采样点的分布位置应与煤层情况和煤质研究的目的相吻合。用于评价煤的一般质量特征的采样点,应处于煤质的正常地段。受风、氧化,断裂、自燃烘烤,与岩浆接触等影响的采样点不能参与正常煤的质量评价。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所选择的采样点,还应考虑煤层结构、煤类、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况。
样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样方法和采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对于煤心煤样,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结构清楚,煤心顺序不颠倒、不磨烧,未受污染等。
12.煤样采样的种类和数量及测试工作量(规范附录F1、F2、F3)
12.1 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按勘查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的数量。
表F1中煤样数量指采样点数量,指每一独立煤层的累计数。采样点指采取煤样的地点,包括钻孔、坑道、煤矿井、探槽及自然露头等。一个采样点可能有一个至数个样品。统计时不能把采样点数和样品数相混。样品质量不合格的采样点不得统计在内。
12.2 可选性试验
井田内或邻近生产矿井已有筛分、浮沉试验资料可供利用时,可少采或不采此类煤样,钻孔简选样亦可少采。
炼焦用煤的可选性试验应包括煤粉的小筛分、小浮沉和浮选试验。
作筛分、浮沉试验的煤样应同时测定原煤样和各粒级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静止角)和摩擦角。泥化试验应包括对比、泥质夹矸、伪顶和伪底等的试验。
动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确定风化带的下界;炼焦用煤、气化用煤和液化用煤还需确定氧化带的下界。
12.3 试验项目及数量
(1)全测:所有采样点的全部样品都必须测该项目;
(2)百分数:需测点数占煤样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3)已确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层及低热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项目,并选少数点作浮煤工业分析、粘结指数、胶质层等,以便确定煤类;
(4)对容易泥化,用浮煤确有困难的年轻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样的试验结果确定煤类;
(5)夹矸、伪顶和伪底样,一般只作Mad、Ad、真(相对)密度(真比重),必要时增测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质泥岩增测发热量。
12.4 煤的工艺性能
煤的工艺性能主要指燃烧性能(发热量、可磨性指数、结渣指数、结污指数),热解和粘结成焦性质(罗加指数、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奥亚膨胀度、坩埚膨胀序数、葛金焦型、基氏流动度),气化性能(抗碎强度、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着火点或燃点、结渣性),可选性,液化性能(焦油产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