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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40号)


  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 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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