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脑及通信系统应当建立备份,关键设备应当具有容错性, 制定定期故障检测及病毒检测的操作规程;
(五)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对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电脑系统中的数据严格管理,防止资料或数据丢失、泄密或被篡改;
(六)本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和清算文件,保存期不少于15年。
第五章 报告、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指定两名熟悉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所会员联络人,负责处理会员会籍、席位等有关事宜;根据本所要求提交报告文件、接收本所下发的文件;向本所反映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本所报告上月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会员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以及自营、代理业务情况报告本所,并填报下列报表:
(一)《会员资产及负债情况统计表》
(二)《会员业务收支及利润计算表》
(三)《会员自营业务量统计表》
(四)《会员代理证券业务统计表》
(五)《证券营业网点经营情况统计表》
上述报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当以电子邮件或磁盘方式报送。
第二十五条 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20日内向本所报告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所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会员进行年度检查。会员应向本所提交以下年度检查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业务运作、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及机构变更等情况;
(二)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三)财务情况说明,包括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参股情况、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情况等;
(四)经有权部门年审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书;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