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三)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四)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五)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以其法人名义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自营业务证券帐户,并通过该证券帐户进行所有的自营买卖。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帐户,与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及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影响代理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严禁会员对本所透支。
对财务状况恶化和经营风险较大的会员,本所对其重点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金额、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防范风险。对不能正常履行清算责任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取消会籍等措施,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交易系统管理等工作。
会员稽核部门负责检查会员各部门及会员所属营业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会员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会员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会员对本所及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会员交易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会员及所属营业部的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数据安全等进行有效管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电脑、 通信系统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按照本所有关交易及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保障与本所交易结算系统之间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
(二)会员应当根据上述规范制定和完善内部电脑交易管理制度;
(三)柜台电脑系统必须对每一笔委托申报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前端明细核查, 防止卖空、买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