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行政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并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能够直接送交行政法律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海关可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也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直接送达。海关对授权委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并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海关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送达法律文书的,比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