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主管地海关,指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所在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4.《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
8.《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
9.《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附件1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编号:
(1) 海关:
我单位拟对 (2) 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3)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