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第三十四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
《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九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