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