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证上〔2006〕10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
《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