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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4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5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3.6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7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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