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变动方向包括大幅上升、大幅下降、维持不变、扭亏、亏损等五个方向;
(二)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幅度差异超过50%的,如原预告业绩将大幅上升50%-100%的,而实际业绩可能大幅上升150%-200%;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11.3.7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公告。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
第八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网上路演、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但公司在上述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不得选择性地向部分投资者、机构透露公司未披露经营业绩及业绩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的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条所述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