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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2006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 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基础较小:
  (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中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三)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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