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公司在2006年中期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中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中期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中期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中期报告披露之前或与中期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准则)的格式,在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股东数量和股东持股情况。
中期报告摘要之3.1“股东变动情况表”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1或表2的格式进行披露;中期报告摘要之3.2“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5或表6的格式进行披露。
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当按照5号准则表4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七、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按附件1的格式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上半年清欠进展情况和下半年清欠安排,包括清欠金额、清欠方式和清欠时间;
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董事会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中期报告全文“重要事项”及中期报告摘要之6.6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