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每次审核时,本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于本所上市公司部、债券基金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接受首次上市申请材料;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四)参加审核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五)制作审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上市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发行人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出上市或恢复上市申请的,应按
《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首次上市或恢复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与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收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送达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本所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在审核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