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七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