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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七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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