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