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或姓名,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