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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而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三)本所同意上市的文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

  (十二)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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