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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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