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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30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06]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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