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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暨深圳B股集中结算等有关措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
登记业务规则》暨深圳B股集中结算等有关措施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各B股特许经纪、托管银行及清算银行:
  为促进深圳B股市场发展,完善运作机制,方便投资者,经深圳市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决定于10月23日开始实施B股集中结算,并对B股交易等有关制度作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于4月12日印发给你们的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制定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自1995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以往有关由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制定的B股登记结算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2、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和并行后,深圳B股中央结算系统亦将于10月23日起正式投入运作。自该日起,所有在深交所进行的B股交易集中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目前该公司正遵照深圳市政府指示改组为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改组后的结算公司将成为深交所的全资附属机构)统一办理结算交收。原深圳B股三家清算银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在完成截止10月20日于深交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的清算交收工作后不再履行B股清算银行的职责,有关合同自动终止。
  3、所有现行深圳B股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均须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重新登记办妥会员接纳手续并缴足规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后,方可参与B股中央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已在深交所缴纳互保基金(港币现汇)的B股特许经纪毋需再向登记公司缴纳风险保证金,其互保基金款项自动转为风险保证金。
  4、B股中央结算系统运行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将选择渣打银行深圳分行为资金收付银行,结算会员须在每个交收日中午12:00前将应付款项划至登记公司在渣打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各结算会员尚需事先指定一收款帐户,其开户行可以选择渣打银行或其它任何一家银行(建议选择所在地为香港或深圳的开户行)。
  5、自1995年10月23日起,B股交易单位由每手2000股调整为每手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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