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结算会员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
(1996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B股交收风险,防止B股交易、交收中的违规行为,经本所理事会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所有在本所上市的B股及其衍生证券;
2、本所全体B股结算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买空”,指B股结算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将买入股份的款项汇入本所帐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卖空”,指B股结算会员或其属下投资者股份帐户上某种证券的卖出数额超过该证券的最近实际余额。
第四条 禁止买空行为。一经发现,本所立即冻结该会员应交收的相应股份,并要求该会员必须在T+5日前补足买空金额。如未及时补足买空金额,本所有权在T+6日强制性卖出股份。因强制卖出所造成亏损等后果由当事结算会员承担。
第五条 买空金额从交收日开始按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港币定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及按0.5%(日)收取罚息。
第六条 禁止卖空行为。一经发现,本所立即冻结其全部交收款项,并要求其在T+5日前补足卖空证券。如发生某一即将分派权益的证券卖空,且在股权登记日前未补足的,除应补购卖空证券外,还应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补购就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红股、配股权证,并应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向本所缴纳就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现金股息和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七条 未按本所规定时间补足卖空证券的,本所有权在T+6日强制性买入股份。因强制补购所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和引起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向本所缴纳就卖空证券所派生的现金股息和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八条 对会员的卖空行为,本所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卖空债券面值每100元罚港币HKD100.00 ;
2、在上市证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发生的证券卖空,必须在股权登记日收前以予补购。未予补购的,加倍处罚。
第九条 会员因买空卖空所得收益由本所全部予以没收,没收款项 划入风险基金;会员因买空卖空遭受的损失,由该会员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