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补充修改公告
(1998年6月5日)
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4条第(二)款进行补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时,本所有权对其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某只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认定为交易异常波动:
1、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三个交易日放大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