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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实时行情中的指数成交量(额)统计口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实时
行情中的指数成交量(额)统计口径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更准确反映市场指数的成交量、成交额,本所将于5月19日起对实时行情中各类指数成交量(额)的统计口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统计口径为:属于指数样本的证券,不管当日是否纳入指数的计算,其成交量(额)也统计到相应的指数成交量(额)中。目前我所相关指数的成交量、成交额统计口径详见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4.1)中对指数库SJSZS.dbf的“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字段的说明已据此更新,请到www.sse.org.cn或www.cninfo.com.cn网站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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