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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代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证会[2003]1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会员日常工作的联系,保证会员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会员(特别会员除外)设立会员代表与会员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为会员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代表会员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会员可以授权一至三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行会员代表职责。会员代表和授权代表的行为均视为会员行为。
  二、会员代表及授权代表任职
  (一)会员代表应当具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担任副总裁及以上职务。上市证券公司董事可以成为会员代表。
  (二)申请成为会员代表及授权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会员代表的公司推荐书和授权代表的公司授权书,公司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2、会员代表及授权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本条第(二)项所列文件齐备后,由本所发给《会员代表证书》;授权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的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所发给《会员授权代表证书》。
  三、会员代表职责
  (一)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在公司内部组织、协调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2、负责办理本所会籍、席位相关业务;
  3、负责公司统计月报、年报的报送;
  4、负责组织会员内部相关业务培训;
  5、负责协调会员与本所技术系统的测试;
  6、每日至少访问一次本所网站之“会员之家”,并按本所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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