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日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决定。
七、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