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
《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
《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公司纠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纠正的财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改正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