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